7月10日上午,监察室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集体学习了《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郑长胜逐章逐句领学了文件内容,并进行了解读,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消化、深刻领会精神,精准掌握实质。他指出,“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又对此进行了全面、系统、整体、明确的规定,对如何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提供了重要遵循。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均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准确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质量,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