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次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一切待遇,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评定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 59分以下为不及格。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课程,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记分。

第七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其计算方法如下:高师班考试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只进行期末考试的课,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60%;进行期中期末考试的课,两次考试成绩应各占30%和4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一般占30%;考查课则以平时成绩为主,一般占总成绩的60%,期末测验的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

中师班考试成绩核定是:艺体、幼师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4:3:3;普师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3:3: 4。

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主要结合平时完成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实验实习情况及平时测验期末考查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

考核的范围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等,命题不仅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还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主观性试题一般应占60%以上。

同一课程,使用同一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班级,应由教务处指定教师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其他课程也要实行考、教分离。学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全学期所教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指定考试范围,也不得出复习题和思考题。命题教师要一次出两套水平相当的试题,即A、B卷。经教务处审定后,抽一套作本学期考试用,另一套教务处妥善保存,留作补考用。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不交作业超过本学期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参加实验、实习者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待补考、补交作业、补做实验后,由教务处批准,方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册和学籍档案中应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正常补考者以及正常缓考者,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凡补考者应办理补考手续。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对学生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不予补考,按退学处理。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安排补考,经过补考,一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给予留降级。以前学期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而准予升级者,本学期又有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连同以往学期累计达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者,应给予留级。

在学年第一学期处理的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处理的为留级。

第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及格课程可在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留、降级规定时,则作留级处理。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得再补考,按规定作留、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录取,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学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即行退学。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如四年制的不多于六年)。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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