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1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依据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管理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须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毕业设计(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 理
第九条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学术诚信建设的职能,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明确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情况、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报者的举报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节 调 查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当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等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八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节 认 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务与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八)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九)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十)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一)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二)其他符合221号文第二条、10号文第二十三条、40号令第二十七条和34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第四节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四)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诉后,应当15在日内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复查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复查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 、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校政〔2016〕1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