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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代收款项管理办法
2019-09-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收款项的管理,规范代收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收款项”的核算范围。代收款项是指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返还党费、工会会费、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幼儿园伙食费、团费、学生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以及学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校外其他单位委托代管的劳务费等。

第三条  “代收款项”的资金管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代收款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的要求办理代收款项的收支业务,并对代收款项的支出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条  “代收款项”的申请办理。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承办代收款项时,校内承办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交代收款项事项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相关文件依据、资金性质、使用开支范围及支出计划和校外委托单位的合作协议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承办代收款项业务。

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收款项业务。

第五条  “代收款项”的业务核算。代收款项坚持“先收后支、一事一清”的原则进行核算。代收款项全部纳入学校大账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代收款项资金进入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向委托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管款项支出时支出内容要清晰明了,符合业务开支范围及相关财务规定,学校、委托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代收款项无关的费用。

对代收款项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要由具体业务处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操作流程执行,统一进行采购,财务处按中标金额与学生或委托单位进行结算。代管款项支出审批权限和流程参照《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校接受主管单位和外单位委托的监考事项,以代发老师劳务费方式予以支出。

第六条  “代收款项”的结算对账。委托代管事项的校内各部门要建立代管事项的辅助备查账,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内容包括收入金额、支出金额、暂付款、结余金额等,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及时进行更正。对教材费、体检费等涉及到学生的代管事项应与每学年结束后及时进行结算,由相关处室向财务处提供详细清单后统一办理。代管事项资金有结余的按原渠道予以退回,对确实退不回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代收款项的内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