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票据报销行为,提高财务报账效率,更好服务师生员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票据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票据报销流程
第一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票据后对票据分类整理,经办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处审核后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单据审批手续齐全后交至财务处复核付款。
第二章 合法有效票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个人的支出单据等。税务发票报销之前,经办人应通过相应的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真实合法的发票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部门(院系)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负责,经办人、部门(院系)负责人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负主要责任,故意提供虚假票据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规范有效票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票或财政票据项目应填制齐全,字迹清晰、书写规范。
(2)除火车票、飞机票、医药费、保险费等实名制票据外,其他发票抬头为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需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4)电子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使用合规的电子发票进行报销时,报销人在打印纸质发票上,亲笔书写“本人承诺不重复报销”并签名。
第四条 下列票据不予以报销: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票据;填写不规范、印章不清晰、难以识别的票据;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票据;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改的票据;超过报销期限的票据;拆本票据、虚假票据以及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及单位自制收据;税务局网站查询不到、或与税务部门记录内容不一致的票据;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票据报销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周的星期一、三为审核和报账时间,当年发票当年报销,所有票据需在票据日期两个月内报销,跨年票据不再受理,对进修访学、出国出境、冲销借款、研究生学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原始票据丢失的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负责人加签后予以报销;车票、船票或飞机票丢失,提供公务卡消费记录情况或者网站订购车票记录情况,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负责人加签后予以报销。
第三章 票据分类整理
第七条 票据报销实行“一次性告知”,根据支出内容取得相应的支出票据(详见附件1),对于票据较多的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并汇总金额和票据张数,如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八条 票据粘贴时,发票首张与单据报销封面左端对齐,其余从左至右呈“鱼鳞”状粘贴,开口向右。如票据大小不一样,可以在同一张粘贴单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票据比较多时可使用多张粘贴单;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也应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报销票据分类存档,归档保存。
第四章 票据审核签批
第九条 为保持原始单据内容的清晰明了,填写报销单据时,经办人(两人以上)、部门负责人、审批人统一在单据报销封面签署报销意见,签批人员一律签全名,经办人除在费用报销单据封面经办人栏签字外,需在每张所附原始票据空白处签字,同一项经济业务,一次性结算费用的不可拆分报销。
第十条 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绿化工程等)按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付款,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中大额度资金支付事项,按《中共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办理,提供相应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院系审批人名单需报财务处报备。审批人因公出差或出国短时间内不在岗时,若授权他人,则必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票据审核付款
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人员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事项签批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办理付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文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常见支出内容对应票据类型
附件2: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据报销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