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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23-10-30

校政〔2016〕134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评定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课程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评定记分。

第七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其计算方法如下高师班考试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只进行期末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应占总成绩的40%进行期中、期末考试的课程两次考试成绩应各占30%和4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小测验、学习态度等一般占30%考查课则以平时成绩为主一般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

中师班考试成绩核定是艺体、幼师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433非艺体班是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终成绩=334

考查科目的成绩评定主要结合平时完成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实验实习情况及平时测验期末考查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

考核的范围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教学参考书、参考资料等命题不仅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还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主观性试题一般应占60%以上。

同一课程使用同一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班级,应由教务处指定教师命题、统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其他课程也要实行考、教分离。学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全学期所教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指定考试范围也不得出复习题和思考题。命题教师要一次出两套水平相当的试题A、B卷。经教务处审定后抽一套作本学期考试用另一套教务处妥善保存留作补考用。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不交作业超过本学期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参加实验、实习者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待补考、补交作业、补做实验后由教务处批准方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册和学籍档案中应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需正常补考者以及正常缓考者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凡补考者应办理补考手续。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 对学生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不予补考按退学处理。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安排补考经过补考一学期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给予留降级。以前学期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而准予升级者本学期又有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连同以往学期累计达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者应给予留级

在学年第一学期处理的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处理的为留级。

第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全部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留、降级规定时则作留级处理。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得再补考按规定作留、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确实感觉对所学专业有困难或者不感兴趣可再第二学期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一般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六、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即行退学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如三年制的不多于五年)。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癞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七、考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出勤集中精力参加各门课程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在修业期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训)、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而缺席者均作旷课处理

1.旷课学时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按每天6学时计算

2.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根据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审批相关规定如下:

1.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报所在系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一个月以上由教务处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2.学生在校外实习(训)期间病、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带队(指导)负责人审比报系备案

3.一学期多次请假的天数累计计算。学生各类请假累计缺课学时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的应劝其休学。

请假时学生应填写请假条假期结束后应携请假条按批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则按旷课论处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 在籍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系对其在校修业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作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提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应当在校修业期间向学校申请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毕业时不再给予补考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以在修业年限内再次申请重新修读修读通过者准予毕业。

2.重新修读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向学校申请由教务处负责编入相应的班级修读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重新修读费用。凡未申请重新修读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应当按照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退学处理。修完专业主干课程且考核合格的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推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本人的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结业学生经重修或者补考(补做)合格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原颁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课程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审查后报教育部备案并在教育部相关管理平台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