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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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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资助实施细则
2023-10-30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校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阶段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或其他相关处室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

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七)上一学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奖学金:

1、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有关部门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9 月份开始评选。

1.提前告知。各学院要在每年9月份,在本学院内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家奖学金政策告知全体学生。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遴选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推荐意见,组织拟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选情况面向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校学生处(就业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各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处(就业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就业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校学生处(就业处)汇总各学院拟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评议后,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5.学校上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处(就业处)将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处(就业处)将学校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四、发放及管理

1.校学生处(就业处)每年9月份依据教育厅通知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各学院应在接到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认定,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奖学金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凡用国家奖学金请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的经历记入学籍档案。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高职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阶段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上一学年,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有关部门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9 月份开始评选。

1.提前告知。各学院要在每年9月份,在本学院内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家奖学金政策告知全体学生。

2. 学生处(就业处)在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遴选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推荐意见,组织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选情况面向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校学生处(就业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各学院在审核、遴选推荐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处(就业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就业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校学生处(就业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提出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5.学校上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处(就业处)将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处(就业处)将学校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四、发放及管理

1. 校学生处(就业处)每年9月份依据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各学院应在国家励志奖学金文件下发以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选认定,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部门,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凡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的经历记入学籍档案。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役士兵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阶段在籍在校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三档确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10月份开始评选。

1.提前告知。各学院要在每年9-10月份,在本学院内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政策告知全体学生。

2. 学生处(就业处)在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遴选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推荐意见,组织推荐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选情况面向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校学生处(就业处)。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各学院在审核、遴选推荐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处(就业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就业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校学生处(就业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后,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5.学校上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处(就业处)将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处(就业处)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6.为确保重点保障人群资助的全覆盖,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必须将原建档立卡等重点保障人群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原建档立卡等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不需要进行评议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必须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4500元/年)。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信息库数据为准,如存在不在库中的重点保障人群学生,必须提供佐证材料:

①原建档立卡学生:学生所在地县(区)级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证明。

②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或学生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提供的证明原件。

四、发放及管理

1. 校学生处(就业处)每年9月份依据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下发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各学院应在国家助学金文件下达以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认定,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部门,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凡用国家助学金请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由所在学院提交专题报告,经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保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在我校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1.对我校全日制高职阶段(包括五年一贯制的四、五年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入伍时对其入伍前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实际在校期间年限计算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3. 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4.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5.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二、申请、审核程序。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审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20日前受理申请。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在每年6月份、10月份,在本学院内广泛宣传,及时将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告知全体学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3.学生将县级征兵办审核后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处(就业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4.校学生处(就业处)协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6.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7.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二)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学费减免

1.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在线填报、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学生本人携带《申请表Ⅱ》原件到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签署意见(退役复学学生无需到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签署意见)。

3.学生本人将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签署意见的《申请表Ⅱ》原件连同退役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至校学生处(就业处)校学生处(就业处)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对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发放和管理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将于本年12月31日前将一次性学费补偿发放到学生本人农行卡里或按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代偿。

2.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入学时暂不交学费,待申请学费减免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及时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3.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4.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我校按规定收回资金,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6.我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7.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确保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我校高职阶段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我校高中起点高职阶段学费补偿年限为3年五年一贯制高职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2年)我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省级乡村振兴中变帮扶县和原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单位。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研究、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服务期满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每年进行一次,6月至8月中旬受理。

1.提前告知。校学生处(就业处)每年6月份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本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受理时间。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双面打印,到原就读学院和校财务处,依次办理学院审核和实际交纳学费的情况审核。

3. 学生将校财务处审核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至校学生处(就业处),由校学生处(就业处)统一办理毕业学校审核意见。

4.学生处(就业处)将毕业学校审核意见办理完成后,《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由学生本人领回。

5.学生领回学校审核完成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后,按照工作地所属县区级教育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指定部门申报学费补偿。

四、发放及管理

1.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服务期间,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助学贷款合同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2.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由就业单位所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3.对于弄虚作假的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就业处)负责解释。


1.本细则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2.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1

本细则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叶集区、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石台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