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办法》,培养合格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处分是指我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所给予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的种类。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态度蛮横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等费用。
第七条有违反宪法,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和良好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拒不认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传播、观看非法刊物或者淫秽书画、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非法传销等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偷窃财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而且是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数额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者场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围观者,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事件中的肇事、策划、参与、作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以言语、手势等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造成打架事件发生,视其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他人有可能发生矛盾或者打架事件的情况下,一同前往或召集他人前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其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提供或者使用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加重处分。
(六)造成公、私物品损坏的:除给予处分外,还要加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有流氓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者有猥亵行为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寝室管理有关规定,参照《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隐匿、拆毁他人信件或者撕扯布告、通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仿造、涂改请假条、学生证件等,模拟他人签字,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园内随地便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私接电源、非法使用电器、私自点放明火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撬门、轧锁、跳墙、跳窗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设施或者物品上乱写、乱画、涂抹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私自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内并不主动登记者,视其造成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污辱、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发骚扰信息、邮件,浏览非法网站,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视其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携带、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器械等,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或者偷窃公章、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汇款、邮件、信件者,参与买赃、窝赃、走私、犯私、非法经商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无理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学生干部依法依规管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或者学生干部辱骂、诽谤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一学期无故旷故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2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8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6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6—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6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84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4天(含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1—5款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对考试作弊、违犯考场纪律者的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见《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后,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学校(系)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直系亲属已经到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直系亲属,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者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不能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
(四)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系或者学生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系决定给予的处分,需在处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备案,不报交学生处备案者处分无效。凡开除学籍,在学校公布决定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校、系级学生干部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同时将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说明材料的装档资格;我校学生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者,由教务处或系提供违纪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报送至学生处进行处理并存档。对全校有影响或者事件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七)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纪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由校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复查结论必须报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但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宣布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解除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提出解除意见,辅导员、系主管学生工作主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之日起,须经6个月的帮助改正和观察考验,才能解除其处分,毕业生视其情况可缩短考察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视其表现可酌情减期。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的学生,依据《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扣分,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学年参评奖、助学金和先进个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