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幼专〔201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进项目申报及评审环节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经费投入情况,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集体项目、个人项目、获奖项目等三大类别。
(一)集体项目,是指由单位牵头申报,经费投入额度大、需要依靠集体力量共同推动项目实施和任务落实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教师能力建设、课程建设、实践育人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以及重大改革建设等六个子类别项目。
1.专业建设项目,包括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停招停办专业、新办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协同培养创新实验区、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专业服务产业能力提升计划等。
2.教师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建设等。
3.课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开放课程(含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规划教材、专业核心课程、应用型共享课程等。
4.实践育人建设项目,包括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含开放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等。
5.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项目,包括系(部)等基层教学单位建设、基层教研室建设等。
6.重大改革建设专项项目,包括省市共建计划、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办学特色巩固拓展计划、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应用型专业基本建设、重大改革计划研究、教学成果推广、教学评估与建设、应用性高等教育保障体系建设等。
(二)个人项目,是指由个人牵头申报,组织相关研究力量推进研究计划实施和任务落实的项目,包括教学研究(含基础教育研究)等子类别项目。
(三)获奖项目,是指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取得的各类教育教学获奖,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卓越教学贡献奖、教学管理优秀奖(含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等子类别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指标。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依据上级文件和学校总体规划要求设置申报指标数量。
第四条 项目限项。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项目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各项限制性条款:
(一)作为主持人,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子类别项目中申报同级别(级别是指国家级、省级、校级及以下,下同)项目数不超过1项;作为参与人,同一年度内参与申报同级别同一子类别项目数最多不超过2项。已确知为未获批立项者,可继续参与后续批次申报。
(二)在同一子类别项目同级别及以上级别中主持在建或在研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再申报该子类别同级及以下级别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设1人,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满足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如在年龄、职称、前期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五)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建设需要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对于涉及学校及各教学单位总体发展及规划、具有全局性、集体性的项目,经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不受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一)(二)(三)(五)款限制。
第六条 宣传动员。申报文件发布后,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文件,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部署和宣传动员,督促并确保符合申报条件者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第七条 材料提交。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及联系工作。各教学单位汇齐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统一提交至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学校不受理个人名义报送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材料审核。申报材料须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完成。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成果的归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后,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按照《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评审类型。包括立项评审、推荐评审、检查验收评审三种类型。立项评审,适用于校级项目的申报遴选;推荐评审,适用于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评审,适用于各级项目中期检查、进度检查及结题验收评审。
第十条 评审原则。项目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统筹兼顾”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评审可采用委托第三方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对于立项评审、推荐评审宜采用委托第三方评审的方式。
第十二条 评审方法。集体项目采取“项目汇报”“质询答辩”“匿名打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个人项目采取“匿名评审”“匿名打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获奖项目采用“匿名评审”“现场考察”“匿名打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流程
(一)立项评审:资格审查→专家初评→会议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立项。
(二)推荐评审:资格审查→专家初评→会议评审→结果公示→推荐上报。
(三)检查验收评审:材料审查→会议评审→检查备案→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专家初评。对于立项评审和推荐评审项目,学校一般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第三方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评审指标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对于立项评审和推荐评审项目,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依据专家初评分数高低,确定会议评审项目名单;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专家初评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拟立项和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对于申报条件要求高、符合条件较少的项目类别,专家初评后结果直接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对于检查验收评审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组织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检查备案。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校级项目由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省级以上项目须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所有拟立项或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名单均应在校内进行公示,确无异议的项目将给予立项或推荐上报。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的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由本教学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申报动员、任务分工和检查督促等工作。各教学单位相应学术组织负责具体工作的监督及相关意见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事宜。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及相关意见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