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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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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3-10-30

阜幼专〔2019〕14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师生学术视野,加强学术讲座(报告)管理,使学术讲座(报告)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阜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报告)是指由学校各部门面向全校师生,由校外专家、学者和学校教师所做的专题学术讲座和报告(以下简称“学术讲座”)。各种专项培训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章  学术讲座主题和内容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主题和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符合上级意识形态相关要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讲座主题应结合学校师生特点,力求符合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生动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  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见解独到、思想深刻,围绕学校创新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工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建设、专业行业前沿信息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利于提高学校教科研水平及综合办学水平。

第六条  讲座形式应灵活多样,强调互动性、参与性,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三章  学术讲座管理

第七条  学术讲座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导,教务处统一管理,举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可由校外专家和学校教师来担任。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校内主讲人应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发表过系列论文或取得重要成果。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每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教务处登记备案。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举办1至2 次学术讲座(其中半数场次面向学生),参与人数不少于 150人。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学术讲座的开办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讲座。各部门举办学术讲座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章  学术讲座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审批办法

(一)审批、备案程序

主办教学单位举办学术讲座至少提前一周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报告)审批备案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具体流程为:

1.学术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内人员的学术讲座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宣传部备案;主讲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术讲座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宣传部备案

2.主讲人为境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除履行上述审批备案程序外,还需学校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批内容

主办单位、审批部门应重点对学术讲座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等审核把关。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律不得举办。

    (三)过程监督

主办单位应对学术讲座进行监督,在组织举办学术讲座的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门。

(四)变更申请

学术讲座申请被批准后,主办单位应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停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的责任。

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及时向审批备案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履行审批备。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施,由举办单位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并通过网络、广播、海报等方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消息,广泛宣传,以便师生参加;主讲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须提前与教务处主管人员联系。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结東后,举办单位应保存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声像资料。

第五章  学术讲座费用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的费用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或科研专项经费,报财务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的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校外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校内人员的学术讲座按每场6个工作量计算。学术讲座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六条  讲课老师的差旅费、住宿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可以由我校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报告)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