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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研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6日 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与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指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与科研组织,在院系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教研室工作关系到学校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风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正常开展,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二、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置程序

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人员构成情况、教学与科研工作等实际需要设置教研室。设置程序为:各院系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批准。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5人;

2.具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主干课程;

3.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

第六条 教研室的主要任务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

3.组织师资的培养、培训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

4.分配教师教学工作任务;

5.加强学科、专业、课程及团队建设,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6.协助实验实训环节及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七条 教研室的考核

教研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所在院系负责实施管理并考核专业教研组,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考核教研室。

三、教研室主任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应当由师德品行好、教学能力强、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一般应由具有相应学科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

1.主持本教研室工作,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团队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

2.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制订出本教研室的“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其计划应作为本学期教研室活动开展和检查的主要依据。

3.组织本教研室老师参与专业、课程建设,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模式,提升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组织人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论证工作,拟定并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负责选定专业教材。

4.配合院系做好专业设置和调整及新专业设置的论证和申报工作;拟定本专业及相关课程的建设规划。

5.负责安排本教研室的教学任务,审核教学进度计划,检查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教师教研活动出勤,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6.配合学校、院系开展教学常规检查、听课检查、作业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组织与管理、考试质量分析检查、期中期末试卷审核与归档工作。

7.召开各种类型的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院系和教务处。

8.组织本教研室成员进行教学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和成果推广工作;协助做好本院系教学质量工程的培育、申报及建设管理工作,任期内,须组织并申报成功至少一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含校级)。

9.负责组织教研室层面的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工作。

10.做好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岗位津贴1800元,每学期考核,按学期发放。所在教研室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同等条件下,教研室主任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四、教研室活动

第十二条 院系应当根据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应的教研室。所有教研室成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每学期各教研室活动不少于12次。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校和院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第十四条 教研室活动内容包括教育理论学习研讨;学术研究;教学方法研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修订;教材研究;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研讨;实践教学研究;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等。

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的方法有业务学习、教学经验交流、集体备课、学术研讨、组织教师互相听课、教学评议、项目申报研讨、组织公开课教学等形式。

第十六条 教研室活动经费向所在院系或教务处申请。

五、 教研室成员

第十七条 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十九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