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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5-0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项材料,同时提交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皖教师〔2016〕5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中专学校:

2013年下半年我省确定马鞍山市先行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2015年新增淮北、铜陵、黄山、滁州4个市扩大试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创新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促进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现就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对教育特别强调要“提高教育质量”,这既是赋予教育事业新的时代任务,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基础工作的地位日益凸显,创新教师管理机制、推进教师制度改革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通过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畅通不合格教师出口关,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健全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坚持师德为先、业绩为重,注重教师日常考核和管理,不断促进教师队伍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改革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3年9月,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定期注册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罚则等。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将改革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定期注册范围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聘用在岗教师。定期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首次注册的条件为: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在岗教师须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定期注册的条件为: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定期注册的流程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2.学校审查。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统一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县级审核。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省直、市直学校及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做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要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4.市级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注册数据进行汇集复核。

5.省级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进行汇集备案。

三、精心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成立由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要明确职能科室,充实人手力量,确保牵头有部门、事情有人做。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在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审查材料等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

(二)开展调研摸底,科学制订方案

各地特别是新进入改革的市和省直管县要认真开展调研摸底工作,重点摸清教师队伍的构成情况、教师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培训制度落实情况,为制订切实可行的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奠定基础。同时,从2016年起,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方可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市、县教育部门要尽早对定期注册范围内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摸底,及时办理证书信息更正和证书补发换发手续。

新进入改革的市和省直管县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结合先期试点市的经验和当地教师队伍实际,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于4月10前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备案。先行试点的市要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三)及时启动改革,加大政策宣传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安排,各市、省直管县教育部门要于4月底前召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明确改革任务,加强政策解读,提出工作要求。要组织学校、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做好系统培训、政策宣传,同时针对广大教师关心的问题和诉求,耐心做好解释,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系统安全,做好数据保密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明确专人负责,防止信息泄露。因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为契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贯彻落实好《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定期注册、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中,严格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要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要充分利用教育信息化的有效手段,管好用好各种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教师队伍的发展变化,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动态管理。要强化注册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与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挂钩的制度。注册合格者,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注册者,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注册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及时调离教育教学岗位。要通过实施定期注册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从教行为,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