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阜阳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校系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主要包括:各部门内设机构正职,各学院教学秘书、组织员、团总支书记等。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管理干部队伍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把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坚强集体。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
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需经过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过程。在部门选拔中层副职以下干部,或者选拔人选拟跨学院、部门任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经书记办公会充分讨论酝酿后,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任用;在学院选拔的,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经学院党组织会议充分讨论酝酿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任用。
第六条 校院两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基本资格
(一)专业技术职务提任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以上任职经历。
(二)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任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岗位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提任学院组织员的,应具有2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破格任用的,必须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章 研判动议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或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出选拔任用的初步方案,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书面通气材料,汇报相关人选基本情况及酝酿沟通情况。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征求校纪委意见,对选拔任用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管理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在学院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为:所在学院全体管理人员(含岗位锻炼人员)、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为:所在学院全体管理人员(含岗位锻炼人员)、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和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院教职工少于20人的,参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全体教职工。
在部门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为:各部门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为:各部门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及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四条 在学院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由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部门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商人选所在单位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一贯表现、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要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个人诚信存在问题,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存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七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根据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要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公告。在学校(学院)公示栏张贴考察公告。
(三)征求意见。分别向工会、保卫处征求考察对象计生、综治等方面的意见,同时注重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四)个别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在学院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考察谈话范围为:所在学院全体管理人员(含岗位锻炼人员)、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及所在教研室教师代表。
在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的,考察谈话范围为:各部门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并延伸到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教研室全体人员。
(四)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提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的任用建议。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的任用决定,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作出。研究干部任命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与会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会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向党政联席会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学院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到岗。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每三年为一个任期,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和各学院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纪委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管理干部工作的;
(二)因私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半年以上的;
(四)对党组织做出的干部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辞职、调离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报学院审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免职、辞职的管理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学院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副职以下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四)不准临时动议、突击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个人决定,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