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人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和招聘工作,现将《阜阳市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阜阳市委组织部 阜阳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进 人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和招聘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对象为在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拟应聘进入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市直自收自支、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县市区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企业单位职工。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按编进人”的原则。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或招聘新人员,须在本单位编制、岗位空额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执行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由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六条 人员流动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员调入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横向交流。
第七条 具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在事业单位之间调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将机关人员充实到事业单位:
(一)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的部门需要;
(三)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而富余的人员;
(四)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五)机关人员充实事业单位;
(六)满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流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四)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九条 流动程序。拟调动人员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表》,经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流动联系函,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市编办、财政局对申请调动人员所在单位编制、性质、本人身份、专业特长、流动去向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调动人员身份及单位性质后,与流入单位主管部门协商联系,流入单位正式同意接收的,予以办理调动行政关系介绍手续,不接收的中止流动联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流动的人员,凭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办理编制及工资转移手续。
第十条 流动审批权限。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属党群系统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办理,属政府系统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办理。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 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市直自收自支、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县市区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职工,拟进入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实行考试考核办法,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内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订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通知);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等);
(五)考核;
(六)体检(需要体检的岗位);
(七)确定拟聘对象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编制、岗位空额内招聘人员,事前应向市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招聘计划,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招聘计划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于当年元月份申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十六条 招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或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外发布。招聘公告(通知)的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方式(笔试、面试等)、考试科目、参阅书目;
(四)聘后待遇等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在报考时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工作证(或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
(五)其它能说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及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件。每个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报考岗位之比须达到3:1及其以上,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原则上予以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二十条 招聘考试。招聘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招聘考试按照招聘岗位的专业和任职要求,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综合进行。少数专业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也可按其中的某一项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需要单独组织考试的,应当制订招聘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能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面试人员名单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每个招聘职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应设考官组,面试考官组一般由5-7人组成。面试考官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笔试、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命题、阅卷。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权重合成。依据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适当多于招聘名额确定考核对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应通过应聘者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的组织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八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取消招聘资格的,依据合成总成绩,依次递补进行体检。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聘用审批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批准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聘用人员享受受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一律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聘用批准文件,办理行政、编制、工资、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对进入面试且考核体检合格、因岗位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分类登记建档,一年内如有单位招聘人员,可予以推荐。若招聘单位阅档同意聘用,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