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经济资源配置、统一经济分配政策、统一财务收支预算,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处应足额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

 财务处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财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查找岗位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有计划的进行岗位轮换。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要投融资项目和大额资金支付等,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学校年度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各类收入编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

  学校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编制原则,年度收支预算参考上一年度预算经费执行、结转、结余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维持经费前提下,压缩一般性支出,向教学、科研倾斜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学校实行二级院系经费预算管理,切块预算集中核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学校测算的事业收入,各院系、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和学校发展需要,编制校内经费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内容和绩效考核目标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编报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完善预算草案文本,上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须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他收入调增、调减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学校的各收入财务处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十六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十七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同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十八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支出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报销人员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严禁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

十九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十一  院系、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二十二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二十三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六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二十七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和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执行统一规定;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二十八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十九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十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十一  学校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分设不同岗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低值易耗品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十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十三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三十四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三十五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三十六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十七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论证,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十八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十九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资产会计核算,完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处置等核算手续,学校总务监察、财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或非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章   负债管理

四十一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四十二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四十三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四十四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四十五  学校应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四十六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四十七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分配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四十八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预算的执行、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行,学校其他涉及财务的有关文件和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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