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收入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减免学费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收入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入管理职能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情况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定通过。
(二)负责全校各类收入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三)配合监察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收入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是收入工作的协助部门,职责是:
(一)主动向财务处提供需要收费的种类、收费人数和姓名,以及相关收费依据。
(二)负责及时通知应缴费对象交费时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标准,督促应缴费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三)负责根据财务处反馈的应缴未缴人员名单,进行催缴。
第三章 收费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收费方式收取主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等收费方式。
第七条 事业收入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均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物价部门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生发生学籍变动的,教务处、学生处须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信息,以便财务处变更收费信息。每学年结束后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应及时核对在校生信息。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需要退费的,以教务处和学生处提供学籍变更信息为准,学费及住宿费全年按9个月折算。
第十条 申请走读不交住宿费的学生和因特殊情况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须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应及时将收入情况汇总上报财务处,款项一律及时交财政指定账户,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费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或不开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 涉及有收费任务的部门,须提前一周把应缴费信息报财务处,以便做好安排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票据严格收缴、领用制度,由财务处专人管理。购买、保管票据和使用票据分岗设置,明确责任。票据管理人员须在购买、领用、核销过程中核对收费金额、完善登记手续。
第四章 问 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二)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或不开票据收费;
(三)其它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按规定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承担学校收入的各部门,严禁截留、挪用或私存个人账户,如有违规现象,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