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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6-01-06 00: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它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判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偷盗、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盗窃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两人以上团伙作案者,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肇事者: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引起事端,激化矛盾,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条第三款加重处分。

(二)打架策划者:策划打架,造成事实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对结伙斗殴的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参与者,加重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依照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况,加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干扰事件调查与处理,威吓、辱骂、围攻、殴打教育管理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伤害他人者,除受处分外,还要负担被伤害人全部医药、营养和相关费用。

(十)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惯赌者或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捏造事实,写匿名信、诬告信或恐吓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互联网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吸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观看、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各种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淫秽印刷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或影像、聚众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涂写勾画淫秽语句、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传播(包括网上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作(包括下载、复制、录制等)、贩卖或隐匿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因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造成的其他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对违反者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除限期回校内住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公寓办批准,私自转让或调换宿舍、床位,留宿他人,以及不服从公寓办的调整、安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接插座、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用明火器具(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按时就寝,翻墙入室或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大声喧哗或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加重处分。

(八)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攀折花木、践踏草坪者,责令其赔偿损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刻画桌椅、污损墙面者,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者以任何方式拥有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根据旷课总学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处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总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作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七)学生因旷课受纪律处分后,如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有违纪或作弊(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行为者,依据《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对寻衅滋事、无理纠缠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的,以及在择业过程中有转让协议书、弄虚作假等各种严重违反就业纪律行为的毕业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没有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已受到校纪处分且再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部领导和所在支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行文公布;

(二)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部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及职能部门经校领导同意,可直接对学生违纪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五)违纪学生所在部提出的处分报告应附相关材料:1、违纪学生基本情况;2、事实认定(有关旁证材料);3、学生本人的书面陈述;4、有关职能部门审议(调查)意见。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部负责,涉及两个部(或单位)以上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收之后送学生处存档;本人拒不签收,经办人(2人以上)应予注明;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书信挂号送达的方式,书信送达要将挂号回执妥善保管,或在学生工作公告栏公告并由相关人员记录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归档。处分决定应在部范围内分别公布,并送至有关科室、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属于偶犯,并在此后认真改正,在毕业前一个月由其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由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决定是否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必须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要作用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类或本数,“以上”均包括本类或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