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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6-01-06 00:00:00  浏览: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学生安全事关重大,不仅影响学生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也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正常秩序乃至社会的稳定。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全校师生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认真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保卫处和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班班主任是本班级学生安全的责任人,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二、安全教育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好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班级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使学生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毒、防意外事故的观念,并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记火警电话、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及学校保卫部门的电话号码,提高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要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三、安全管理

各班要认真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到部门、年级、班主任。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者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各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或分管校领导,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严禁在教室、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用电器、火源或燃烧废纸等物品,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有老师带队,并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学生处和保卫处审批、备案。政教处和保卫处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四、事故处理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人员要及时与学校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者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不按要求自行外出就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住宿,或不按要求在校内外活动,或违反规定擅自爬墙、窗等而发生的种种人身财产安全、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返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半月不归且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酌情处理。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集体人身保险。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校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及其它不适宜于在我校学习的疾病患者,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非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