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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为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等文件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宣传高职资助新政策,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附件

    1.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高职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3.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9月1日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的奖励,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纪委、工会、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团委、各教学系主任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阶段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专第五年)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

第三章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德育测评总名次排名要求如下:

    (1)学业成绩名次和德育测评总名次排名均位于前三名。

    (2)学业成绩名次或德育测评总名次排名超出前三名,但位于前十名的,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辅导员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教学系审核。

    3.教学系推荐。各系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由教学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系推荐意见,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安徽学生资助系统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纸质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5.学校评审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批后,将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9月份依据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批,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计财处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在校期间不再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高职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阶段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职第五年)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教学系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德育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教学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辅导员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教学系审核。

    3.教学系推荐。各系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由教学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系推荐意见,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安徽学生资助系统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5.学校评审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批后,将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9月份依据教育厅的相关通知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筛选,在限期限额内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初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计财处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如在校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其情况记入档案。

第六章  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国家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高职阶段(三年制高中起点高职和五年制初中起点高职的四、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各系依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两至三档,但助学金总额及资助名额不得突破上级分配数。。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教学系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以来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长期或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认定。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一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送教学系审核。

    3.教学系推荐。各系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由教学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安徽学生资助系统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在审核、评选国家助学金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条件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5.学校评审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批后,将本学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推荐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6.为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全覆盖,各系、班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建档立卡学生不需要进行评仪直接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标准。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建档立卡家庭信息库数据为准。如存在不在库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必须提供佐证材料:学生所在地县(区)级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证明。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九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奖学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按规范的评审程序转给其他困难学生)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校计财处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其获资助情况记入学生档案。获资助学生应珍惜荣誉,不断进取。如在校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其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