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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建设校内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激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全面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议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阜阳市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校内资助是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足额、及时提取校内资助经费,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资助育人。

第三条  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计财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经费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资助对象为我校各阶段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业优秀学生。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

第八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参照《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奖、助、勤、补、免”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捐助、个人资助、绿色通道等其它资助方式的多形式全方位的综合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学或中途辍学。

第十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财务处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制定可以体现本校办学特色,操作性强的各项资助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对受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生活铺张浪费等有悖资助条件的行为,取消其享受各类资助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除需全额补交资助资金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自立自强的良好品质;同时大力开展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校内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2.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职校内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91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职校内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根据《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校内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高职阶段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可研事业收入。

第三条  我校按5%的比例从我校高职阶段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校内资助工作。

第四条  高职阶段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每年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时计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贷款等。支出范围如下:

1. 优秀学生奖学金;

2. 校内助学金;

3. 勤工助学;

4.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5.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学费缴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

6. 临时伙食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7. 校内无息贷款;

8.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严格界定学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凡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分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校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我校根据实际,分别建立体现本校办学特色的、操作性强的校内各项资助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职校内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根据《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中职阶段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我校按10%的比例从我校中职阶段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中职阶段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每年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时计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 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2. 校内奖助学金;

3. 勤工助学;

4. 临时伙食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 学(杂)费减免;

6.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严格界定学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凡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形式: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分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校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我校根据实际,分别建立体现本校办学特色的、操作性强的校内各项资助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