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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实施细则(阜幼专[2017]157号)

发布时间:2017-09-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各教学系、处室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58)号、《阜阳市教育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业委员会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阜教职[2015]29号)、《阜阳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教助〔2016〕6号)、《阜阳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大力宣传资助新政策,加强学校校内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3.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4.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职校内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9月1日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校内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鼓励学生以勤代补,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生。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个人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以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任劳任怨,考核优秀的同学进行勤工助学之星评选,对获奖的学生颁发“勤工助学之星”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勤工助学人数应逐步达到在校生10%左右,使8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建立学校建档立卡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协助各用工部门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申报;

(四)负责指导各用工部门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双向招聘会;

(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监督、协调与沟通;

(六)负责指导各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九)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劳动型、事务型、技能型三种类型为主。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训室、图书馆、草坪、马路等公共场所及相关室内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

(二)事物型岗位主要包括校风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办公室工作助理、行政党务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学校安全协查员、宿舍协查员等。

(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图书馆助理、档案室助理、刊物编辑、校园广播、电台与网络新闻编辑及播报、校园网相关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

第九条  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适宜学生参与,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要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为学生搭建成长成才的平台,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充分发挥育人功效,注重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特别是倾向于将学生实践内容与专业训练相结合,如设置辅助实验、项目参与等与专业相关的领域岗位,从而将学生能力培养有机融入到助学中,使贫困学生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增强专业技能。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长期性岗位,月工作时间高限为40小时,低限为20小时。聘用时限原则上为一个学期(个别特殊岗位可申请聘期为一学年),为保证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的延续性,每次聘用时限从本学期(学年)开学第二个月开始至下学期(学年)开学第一个月止(学期聘期最高不得超过五个月,学年聘期不得超过十个月)。临时岗位是指在正常学期范围内不具有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般按项目设定。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均为临时岗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校内固定岗位时,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清晰的列出需要设置岗位的名称、岗位要求、工作时间、需求人数、拟用聘期、对学生能力等相关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在每学期(学年)末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表》汇总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于下学期(学年)开学一周内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本学期(学年)各用工部门岗位设置需求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时,根据用工单位实际需要由用工单位详细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2),交校学生处及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提前两天将审批通过的《临时岗位申请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用工单位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选取适合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的本学期(学年)各用工部门岗位设置信息进行自愿报名,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6),在每学期(学年)开学两周内到各用工部门进行报名。

第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在每学期(学年)开学第二周末汇总学生申请情况,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附件3)(原则上同一岗位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岗位设置人数的2倍,申请人数少于岗位设置人数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调剂的方式进行推荐),连同学生的《申请表》一起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学年)开学第三周内协助各用工单位召开勤工助学双向招聘会,各用工单位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初步确定录用名单。

第十六条  新招聘的勤工助学人员,需经过不少于三天的培训及交接工作。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附件4)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用工部门上报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学生三方签订《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附件7)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工作证,学生正式持证到岗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协议书》到期自动解聘,学生应及时将工作证上交用工部门,由用工部门统一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学生申请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同时报送建档立卡佐证材料(扶贫手册或扶贫办开具的证明复印件),已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我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学生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各系(部)用工应从本系部学生中选取,其他部门用工部门可以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各用工部门优先录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曾获“勤工助学之星”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未被用工单位录取的学生将由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备临时岗位推荐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新生第一学期和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部门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本学年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岗位名额,该岗位学生另行安排。抽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用工考核、薪酬发放及勤工助学之星评选等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详实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鉴定表》(附件8),并交于用工单位进行评定,以此作为评选勤工助学之星和下一学期(年)聘任的参考依据。如不按时交送此表,将不得参与“勤工助学之星”的评选,并不得参加下学期(年)校内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固定岗位的工作报酬按照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协商后,设置不同补助标准按月发放。

一般岗位每岗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补助为160元---400元/月/人。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学生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坚决杜绝“一刀切”、“平均分”现象。

第三十条  临时岗位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8元/小时,较重体力劳动、技术难度较大的工作可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10元/小时。

第三十一条  固定岗位的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每月5日将上月《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考核发放表》(附件5)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备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学生在次月15日左右可查收。逾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授理,对于上岗学生的损失由用工部门完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临时岗位工资应在临时岗位完成后五日内由用工部门将《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情况考核发放表》(附件5)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备案,每月汇总一次,上报校领导审核后统一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学生在次月15日左右可查收。逾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授理,对于上岗学生的损失由用工部门完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其薪酬从校内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其他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其薪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有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做好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学生的教育、管理、考勤、考核、各项材料报送等工作,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情况,建立完善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办法、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及教育引导等帮扶措施,促进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劳有所获。

第三十五条  用工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六条  用工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备考。

第三十七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期聘用结束要对学生表现作出综合鉴定,认真详实的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鉴定表》(附件8),并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此表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之星”和下一学期(年)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用工部门需要加设、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对未经申请擅自用工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承认,酬金由用工单位自己解决。

第八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期(特殊岗位根据岗位设置聘期而定),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四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服务观念,遵守学校、部门相关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与协议相关要求,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努力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四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事先书面向用工单位请假,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一次扣除薪酬5元,本月勤工助学考核不得为优秀,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五次,请假超过五次者当月勤工助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无故缺勤扣除薪酬20元。

第四十二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或学校有权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当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月内无故缺勤两次次者;

(五)私自找其他人代替;

(六)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协议及相关规定并经核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勤工助学及根据学校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关处分。学生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领导班子提请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施行,原勤工助学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中,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和规定及时修订。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培养合乎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综合测评中德育素质得分达80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及时缴纳学杂费,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模范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广,专业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早锻炼、课外活动和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

在评奖学期内或评奖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在考试中作弊或有补考科目;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未撤销者;

3.有破坏公物、起哄闹事等严重行为不文明者;

4.一学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达10次及以上或旷课达5学时及以上者;

5.一学期内事、病假(学校组织的公假除外)累计达一周(5个教学日或30个学时)以上 (含一周)者;

6.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低于班级前1/2者;

7.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下者;

8.曾在奖、助、补、免申报、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同寝室同学对其行为知情不报,同此处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1.一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2%评选(取整法计算,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82分(达不到的降等),每人每学年600元;

2.二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4%评选(取整法计算,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78分(达不到的降等),每人每学年400元;

3.三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数的8%评选(取整法计算,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要达到75分,每人每学年200元;

4.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次按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分向低分进行评选。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1.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完成,新生从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评定;

2.评选工作应当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评选小组,测评组人数为班级人数的20%左右,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2,非学生干部代表应不少于1/3。经评选小组依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初定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向班级学生公示征求意见,并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汇总表》(附件1);

3.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组,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教学系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参加,负责本系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评议推荐获奖人选,在系部公示三天后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奖学金发放及表彰办法

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获奖者本人银行卡中。发放《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证书》,并张榜公布,予以表彰。获奖的同学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有类似情形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将取消其受奖资格,并责令退回奖学金。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职校内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中职阶段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三年级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超过在校生中非建档立卡学生数的5%进行计算。

第二章  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条件:

(一)表现良好,学习努力,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按时缴纳所在学期全部费用(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交清学杂费,经学校批准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助学金)。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助学金:

(一)屡次或严重违反校纪本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

(二)在生活上有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三)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却拒不参加的学生。

第三章  学校助学金金额和发放

第五条  学校校内助学金资助金额1000元/学年。

第六条  学校校内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四章  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校助学金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阜阳幼专中职校内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学生,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建档立卡家庭信息库数据为准。如存在不在库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必须提供佐证材料:学生所在地县(区)级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证明。

(2)其他情况除需提供相应证件外,还应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办(街道办)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班级认定。各班级资助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要有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贫困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的日常消费状况,将初审结果在班级进行不少于1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学系。

3.教学系推荐。各系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由教学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在审核、评选校内助学金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学系审核通过的材料做出复审。复审时主要关注:

(一)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

(二)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

(三)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不通过的,要及时将有关愿意反馈到相关教学系、班级和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复审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评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学校校内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

第九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金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获得学校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如若退学,或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以及利用学校校内助学金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